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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轮胎遇 “条码打磨”法院:商家构成欺诈应 “退一赔三”
2025-09-08

  网络购物的日益普及,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消费风险。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购轮胎而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商家销售条形码被人为打磨的轮胎,被依法判决承担 “退一赔三” 的法律责任。

  原告黄某在某网上商城的“某某汽车用品专营店”购买了两条某品牌轮胎,合计价款550元。后黄某通过微信支付全部货款后,商家通过快递送达商品。收货后,黄某发现两条轮胎内侧的条形码均有磨损痕迹,立即联系商家客服沟通,客服声称 “所售商品均为正品行货”,并作出 “假一赔十” 的承诺。

  为核实轮胎情况,黄某向被告商家所在地的市监局投诉。该局随即委托某品牌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轮胎进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鉴定结果显示:案涉轮胎确为该品牌公司下属分公司生产,轮胎性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但轮胎条形码系被人为打磨,导致无法溯源产品进货渠道及来源,且打磨行为可能破坏轮胎子口结构,存在缓慢漏气等安全隐患。该品牌公司指出,其出厂合格产品均需附带完整、可识别的条形码。

  黄某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实质为非正品,遂诉至灵川法院,要求被告依其“假一赔十”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互联网平台达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的人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产品标识应完整、可追溯。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轮胎条形码被人为打磨,导致产品进货渠道及来源无法核实,消费者亦无法凭此享受厂家提供的“三包”服务。“三包”服务系消费者选购商品时的重要考量因素,直接影响其购买决策。被告未举证证明已就上述信息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构成欺诈。

  关于赔偿责任,原告主张适用 “假一赔十” 承诺,但涉案轮胎经鉴定为正品且性能合格,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故该项承诺缺乏适用事实基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退还货款并支付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货款550元,并支付赔偿金1650元,合计2200元。

  诚信经营是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向消费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商品信息,保障其知情权与选择权,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

  本案被告销售条形码被打磨、无法溯源的轮胎,未如实告知产品关键信息,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法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案警示广大经营者,无论是线下还是线上销售,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商品标识完整、信息真实,不得隐瞒或规避商品关键信息。同时也提醒消费者,网购时应注意留存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收到商品后及时查验商品外观、标识及基本性能。如发现权益受损,可依法通过投诉、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不正确使用,易引起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