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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把5年前库存胎当新轮胎卖遭投诉
2024-07-25

  “去年我车发生追尾,在长春中冀斯巴鲁4S店换条横滨轮胎。春节后检查轮胎意外发现,4S店当时给换的轮胎2011年生产的轮胎。真不知道是巧合,还是行业潜规则。”近日,长春市民袁先生反映。

  对此长春市汽车流通协会有关负责这个的人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汽车轮胎三包期为3年,经销商销售过期轮胎应当退换。

  2016年11月,长春市民袁先生的私家车追尾,在长春中冀斯巴鲁4S店维修时更换一条轮胎。但换完轮胎后,他开车时总觉得跑偏。于是他把车开到一家轮胎商店,经过检查发现,4S店给更换的横滨轮胎生产日期是2011年,距离现在已超越5年,另外三只轮胎都没超过这个时间。

  轮胎店工作人员告诉他,距离生产日期一年以内的轮胎是最佳的,超过一年以上的轮胎,一般要么退还厂家,要么打折处理。这条轮胎虽然只用了3个多月,却还不如其它几个轮胎质量好。

  于是袁先生联系了中冀斯巴鲁4S店。工作人员承认是自己的问题,但只拿一次免费保养做为补偿。“当初从4S店买这条轮胎花了近2000元,这不是欺诈消费者吗?”袁先生说。

  长春中冀斯巴鲁4S店有关负责人王女士。“这确实是由于我们工作失误造成的。”她介绍,4S店给袁先生更换的确实是2011年产的库存胎,修东西的人当时没注意。轮胎没有保质期,因此不影响正常使用。公司愿意给袁先生更换一条新轮胎,并且赠送一次免费保养作为补偿。

  轮胎是否有保质期?长春市汽车流通协会会长王文达表示,轮胎没有保质期,但库存胎和新轮胎相比三包会受影响。根据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制定的《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中明确规定,轮胎的三包期为3年。这一段时间是从出厂日期开始算的,并不是从购买日期开始计算。生产日期3年以内的轮胎都是可以在市场上销售的,并没有相关法规明确几个月内的胎算新胎,几个月后的算“库存胎”。

  王文达说,袁先生的这条轮胎已经出厂5年,意味着它早已不在三包期内,中冀斯巴鲁4S店不应该卖给消费者没有三包的轮胎,理应进行退换。此外,轮胎静置超过3年橡胶可能会老化,有一定的概率会影响正常使用安全。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表示,轮胎理赔期限是按生产日期计算的,轮胎实际价值已经大打折扣,因此经营者应该对库存胎打折价格进行销售。

  2013年,长春市消费者协会与全国28省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联合发布的《轮胎企业售后服务政策调查报告》显示,八成轮胎企业质保期按生产日期计算。2013年10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了轮胎作为“与安全息息相关的产品”和“易损耗件”,在其质保期内出现质量上的问题,消费者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免费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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